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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实鼎新北科魂——访北京科技大学安全科学与工程系黄国忠教授

  • 时间:2019-05-21
  • 来源:产品安全与召回
  • 北京科技大学的校训是求实鼎新。“求实”,意为坚持从实际出发、通过客观冷静的研究探求对客观事物的正确认知,代表了学校恪守学术规律、追求科学真理的价值取向;“鼎新”,语出《周易·杂卦》“鼎,取新也”,意为树立新的标准、风气等,体现了学校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开拓创新的精神特征。

    “求实鼎新”的合并使用,既是对学校“学风严谨、崇尚实践”优良传统的传承,也是对全体北科大人实事求是、敢为人先、勇于创新的激励和号召。就像本次采访的主人公黄国忠教授给记者的感觉一样,精神烁烁、和蔼亲切、学识渊博、待人宽厚的他,将“求实鼎新”的“北科精神”展现得淋漓尽致。

    黄国忠教授2001年博士研究生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2003年博士后出站于南开大学,同年进入北京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北科大)土木与环境工程学院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他的研究方向主要为产品安全风险评价理论与方法、有害物质风险评估理论与方法、环境水质安全评价、安全管理与风险分析等。年终将至,当午后的和煦阳光拨开雾霾,洒满北科大校园的每个角落,记者如约来到黄国忠教授的办公室。一见面他急忙让座,并为记者沏上了一杯好茶,而话题自然从如何与“产品安全”这一领域结缘谈起。

    提出产品安全的概念

    “其实一开始在北科大并没有产品安全这个方向,北科大的前身是北京钢铁学院,是搞矿山安全的也就是原来的生产安全研究的。怎么介入到产品安全领域的呢?”黄国忠教授对记者娓娓道来:“当时是在2002、2003年左右,我们因为国家‘十一五’的课题‘产品召回管理技术支持系统研究’,与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讨论产品安全、质量安全的事。我说北科大在生产安全领域来讲还是比较强的,有一些概念、理念、方法可以借鉴到产品安全这块儿。”

    由于那时对产品安全领域的研究才刚起步,以课题研究为背景,黄国忠教授他们最开始提出的是消费品安全的概念,但由于当时我国还没有消费品的定义,所以后来就把消费品和产品等同起来,提出了产品安全的概念。“我们认识到不仅生产安全对人的生命财产威胁比较大,产品的质量安全可能比生产安全的威胁还要大,还要重要。因为咱们国家的数据统计,每年死伤人数最多的不是矿难等生产事故,而是交通事故。其中很重要的比例是由于汽车质量缺陷导致的。”他认真地讲道。

    据介绍,我国产品安全领域的研究都是从汽车产品开始的。因为汽车产品在2003年左右是大价值的产品,社会、公众都比较重视,而且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因此以汽车产品为契机,开始慢慢往下延伸。汽车产品是研究时间最长的,而我国的消费品安全研究起步比较晚,最近几年才开始对一般消费品进行研究。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的新意

    2016年1月1日,《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作为消费品安全监管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实施近一年以来,消费品召回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早在《办法》出台之前,黄国忠教授就参与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在他看来,《办法》相当有新意。首先,《办法》明确了召回的主体是生产者,对于召回的监管和主体,也就是生产者的责任区分的很明确;其次,《办法》界定了缺陷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处理手段,以及召回工作的流程,“这是我觉得《办法》比较有意义的事情,在消费品召回管理中起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时间节点作用。”黄国忠教授肯定地说道。

    不过,由于《办法》只是国家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消费品召回具体实操起来可能要配套一些技术上的文件支持。他表示,目前《办法》的目录仅包含电子电器与儿童用品两大类,其中电子电器又细分为9类。那两种不同类别如电子电器的家用电器和电信电缆,它们在产品的性状和特征上肯定有明显的差异,使用环境和状态上也会有差异,那么这些差异可能就会导致在风险评估的过程中有很大的不同,所以针对每一类的产品可能都需要有具体的风险评估方法。黄国忠教授正与同事在进行这方面的研究,他们先以完成家用电器或某一类产品的风险评估方法为目标,再去探讨是否有一个普遍的模式适用所有消费品,把一般消费品的共同点都放在一起,也许可以研究出一套具有统一普遍性的判定标准,并期望明年可以做出一些成果。

    “另外也需要媒体多跟公众宣传,因为公众现在有一个误区,认为一旦产品出了缺陷问题就是政府部门监管不力,这是不对的。可以明确地说,政府部门只是一个监管的作用,不能替代生产者解决产品缺陷问题。”对于消费品召回方面的建议,黄国忠教授认为,现在已经很明确了,召回的主体就是企业,那么政府主管部门不能大包大揽,把企业应该承担的责任都拿到政府身上。“产品缺陷问题一定是企业来负责,政府来负责监管。一定要分清不同责任主体的作用,不能说一个产品出现缺陷就是质检总局不作为。因为有很多产品技术上的问题,企业比我们都明白这个问题在哪里,所以我的建议是在执行《办法》的时候,一定要分清监管和具体处理的措施,包括实施措施的责任主体。政府部门只不过是去判定产品是否具有缺陷,为企业召回决策提供依据,最终的召回工作一定是由企业来做的。”

    风险评估界定不合理危险

    提起我国风险评估的由来,黄国忠教授对记者谈道:“美国产品召回制度有两个基本原则,一个叫不符合安全标准,另一个是存在不合理危险。在我国如果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话,这个是比较容易判断的,因为有标准、有检验的手段、有标准值,检验出来以后就能对比对照,不符合就是不符合,很明确。那么不明确的就是不合理危险,第一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第二不合理危险的程度到底有多高,是不是要采用召回的手段去介入,还是采用其他的手段。当时大家对不合理危险怎么去界定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由于标准有一定的滞后性,所以当年黄国忠教授作为“汽车缺陷风险评价基础理论及方法研究”的项目课题负责人时,就提出了“风险评估”的概念。通过对该项目课题的深入研究,他们的团队建立了风险评估的基本流程,明确提出了风险评估的基本方法,基本总结出了风险评估过程中所用的理论,基本建立了汽车产品缺陷风险评估的模型。

    当时业内对风险评估还不是很认可,经常能听到诸如这个是干什么的?有什么用?我们有标准了就解决这个问题了!之类的声音,“其实不是这样的,因为我们的标准是永远立不完的。”黄国忠教授希望通过风险评估的手段,能够解决现有标准未涵盖或者标准中没有明确规定,以及标准中存在一些问题的情况,也为将来对标准的修订、提高完善提供依据。“这是我们当初做风险评估的基础,所以风险评估这个理念提出来并不是针对标准符合性问题的,就是有标准的东西我们不做评估,国家有规定的依照国家规定就好。如果说没有国家规定的,那么就要做风险评估了。”

    据黄国忠教授介绍,他们还提出了一个比较有亮点的概念,叫做风险传递。某些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危险源,但不一定就会发生事故,也不一定会导致伤害,只有在一定的转化条件下才能导致事故发生,才能发生伤害。风险传递是一套比较成型的理论,从有危险的源头怎么发展到最后的事故伤害,这套理论可以论证的比较清楚了。“比如我们分析汽车,它由于零部件的缺陷导致什么样的故障,什么样的故障又导致了什么样的危险事件或情形,这种情形又会导致最后什么样的事故,事故又会导致什么样的伤害。这样一个风险传递的过程,这是我们一个比较独特的东西吧。对于消费品召回中的电子电器、儿童用品,我们也在做这方面的研究。”

    对《汽车产品安全 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指南》的完善建议

    “《汽车产品安全 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从立项到征求意见稿发布,整个过程我都参与了,期间开了很多次的专家讨论会来商定修改里面的内容。目前这个意见稿应该来说,还算达到了一期的目的,后续这里也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黄国忠教授向记者举例,“比如我们提到汽车产品缺陷需要通过风险评估来认定、界定风险水平,目前我们在风险的严重程度上做的工作比较多,因为可以从众多案例里总结出来。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现在还没有很准确的方法能够很准确地定量,下一步将对此和相关部门做一个重点的研究,希望在这个方面有所突破。”

    在他看来,现在《指南》的定性化描述比较多,一旦涉及到具体问题时,仅定性的语言可能不足以去说明这件事情,那么就要采取定量化的措施,这种定量化的措施希望在未来的3~5年内能够完善出来。另外就是风险水平等级,目前我国是参照国外的一些情况把风险等级水平划分为5级,那么这5级划分是否合适,每一级划分的依据现在来讲也没有完全彻底能够说清楚,需要在未来的工作中进一步完善。

    “这个《指南》里面的内容我感觉不会太多,有可能会出系列的标准,也有可能会对标准出很多补充的材料,比如对可能性、严重程度、标准实操的说明等等一系列补充的文件。”黄国忠教授喝了口茶,继续说道:“每一个标准出来都会有大量的技术支撑工作,因为我们每出一个数值、一句话能不能说,能不能让企业或者政府去实操这个数和这句话,必定要有依据,这个依据就来自于科学研究。没有科学的依据,最后出来的数字是没有说服力的,将来想把它转化成实际操作的东西也很困难。对国外的经验完全借鉴也不行,还得符合我们的实际情况。现在很多情况都是在欧美一个标准,到了我们这儿一个标准,很多安全性差异很大,因为到中国就要适应中国的实际情况。”

    汽车召回制度成效很大

    国家质检总局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0月31日,我国共有68家汽车生产企业开展了152次召回活动,涉及车辆1043.35万辆,已创历年新高。对此,黄国忠教授给予了肯定:“我觉得这12年来汽车召回取得了非常大的成效。可以说这种缺陷产品的召回对普通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极大的保障。召回其实就是希望在没有发生事故之前去消除安全隐患、消除风险源,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近几年我国汽车召回数量屡创新高我认为是件好事,但对召回的理解一定要纠偏。”黄国忠教授表示,现在可能有小部分消费者发现新闻报道某个产品有缺陷,就认为这个品牌、这个产品不行,其实这是对召回不正确的理解。所谓的召回其实就是一个预先防范风险的措施,是生产者对消费者负责的表现。因为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是第一位的,只要不发生事故,付出再大的成本都是值得的,不能等到出事之后再去补救,所以召回是一种主动防范风险的措施,而不是一种被动的过程。“但凡能够主动实施召回的,我认为这个企业就是一个很负责任的企业,而不要从召回数量上去看,认为召回数量多的产品就是质量差了。没有产品是百分之百安全的,都或多或少存在风险,只要生产企业本着负责任的态度主动去消除这个风险,就算消除风险采取必要的手段的成本很高,能够在没有缺陷调查介入的情况下主动召回,这就是一个很负责任的企业表现出来的态度。”

    此外,从近年汽车召回数据来看,国内召回的数量还是远远低于美国的,包括受政府缺陷调查影响引发的召回案例数量也远低于美国。黄国忠教授对此认为,这恰恰说明我国在缺陷调查、监管方面的工作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今后大有可为。政府主管部门的介入,不是因为企业的产品不行,而是希望说明企业的产品存在风险,需要企业主动去消费安全隐患,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维护企业自身的良好信誉。希望企业主动承担召回责任的同时,也要跟消费者积极宣传召回并不代表产品质量不好。

    “不要把有缺陷的产品和三无产品、不合格产品混为一谈,那是两回事。有时候消费者会说三无产品为什么不召回?其实三无产品本身就不应该出现在市场上,它本身是一种不合法的状态,而不是我们正常的质量监管的范围。正常监管范围是已经符合国家标准能够在市场上流通的,这个一定要有区分。我希望消费者可以理解,召回并不代表产品质量有问题!”黄国忠教授表露出了坚定的语气,当然有一些企业本着利益为准的态度不主动实施召回,这时候就需要政府主管部门的介入了。所以说我国缺陷产品的调查力度跟国外相比还有差距,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包括缺陷判定的手段、风险评估具体方法等都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高校架起政府、企业间的桥梁

    由于我国对产品安全的研究起步较晚,到目前只能说初具规模,今后要做的工作相当之多,因为消费品种类很复杂,出现的问题也太多,能通过未来几十年的积累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科学的召回体系,在黄国忠教授看来就已经很不错了,千万不要急功近利,没有大量的技术研究作支持是不行的。

    “所以我认为从高校、企业、政府部门要形成一个闭合的良性循环,企业的实际问题,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的问题,这些问题可以通过高校、通过科研院所、通过研究去解决,再将结果推到企业、推到政府主管部门去作支撑,这样形成一个有机的闭合整体,才能使我们的标准体系、召回体系良性运转起来。”据他介绍,北科大现在正与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一些汽车企业合力打造良性循环的召回体系,通过高校作为媒介,作

    为一个平台,由高校把企业和政府串联起来,企业遇到问题可以通过高校来解决,政府主管部门需要技术支持也可以通过高校来解决。因为直接管理的相互关系,企业和政府很难直接面对面地接触,高校在两者中间能起到桥梁的作用,这种形式叫产学研相结合,可以让三方都获利。

    “将来希望我们的工作,能够和质检总局的工作结合起来。我也是质检总局第一届进出口商品管理专家,跟政府主管部门有效结合起来,这样我们在缺陷判定、产品质量分析过程中能运用科学的管理体制去支持,以后在实际工作中可以确实做到有理有据,既能做到对生产者解释清楚缺陷判定的原因,又能跟消费者说明这个缺陷可能导致的问题,那么这样我们就能最大程度地保护两者的利益。就不会因为生产企业是行业支柱而去牺牲消费者的利益,也不会因为一两个个案导致整个行业的崩溃,这是我们要把握的关键点。所以我们要有科学的方法去支持,建立一个完善的召回体系,才能够让各个方面都接受,才能把政府主管部门、企业、消费者协调统一起来。”谈及产品安全研究的未来,黄国忠教授继续说道:“产品安全是一个新兴的研究方向,将来也应该是一个大有作为的方向,而且随着我们国民经济的发展,人们对自己的健康、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重视,我觉得产品安全也会上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采访的最后,黄国忠教授有些话想对本刊读者朋友们说:

    “我认为‘安全’是个花钱的行当,就跟环保一样,但是这个钱花的是物有所值的,因为保障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企业自身要树立安全观念,将来国家法律也会越来越重视产品安全。从质量方面来讲也是这样,无论产品召回还是风险评估,其实都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安全,以人为本,这是最基本的理念。我希望通过《产品安全与召回》这本杂志的宣传,使广大消费者树立正确的产品安全理念,对召回有正确的认识,也对相关标准法规有正确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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