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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召回对汽车生产者的课题分析

  • 时间:2019-11-07
  • 来源:产品安全与召回
  • 《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一经发布,立即引发业内尤其是汽车企业的高度关注。一方面,汽车生产者是机动车环保召回的主体,能否正确理解与落实对于机动车环保召回制度发展至关重要;另一方面,随着国六标准大范围实施,及环保审批制从审核制改为备案制,机动车环保缺陷可能会在后市场集中、大量爆发。机动车环保召回具有哪些特点?企业该如何应对?本文作者围绕上述问题进行了分析和阐述。

     

    环保召回是机动车污染防治的重要构成

     

    从2009年起,我国连续9年成为机动车产销第一大国,机动车等移动源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亟待解决。《大气污染反治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明确加强新生产机动车排放达标监管。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排放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应依法召回。

    建立机动车环保召回制度,既是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重要举措,也是监管方式上的创新。对于环保召回立法原意,首先需要理解环保召回管理属于车辆环保后市场监管的一种方式,理解机动车污染防治综合管理的系统性是理解和掌握环保召回的基础。

     

    环保召回与安全召回

     

    根据征求意见稿,其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相关生产者的信息报告义务、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做了进一步细化,并对信息收集途径、排放缺陷调查与认定、召回实施监督管理、机动车排放零部件质量担保等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

    安全召回与环保召回中关于缺陷的定义不同。安全类缺陷指的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标准及其他不合理的安全风险,排放缺陷指不符合机动车排放标准。虽然定义不同,但是产生缺陷的原因都可以归结为设计、制造或标识等生产者的原因造成的各类隐患。环保召回也包括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强调发挥生产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由生产者主动召回。

    机动车环保召回与安全召回的程序基本一致,包括缺陷信息收集、缺陷确认、实施召回、效果监管等。

    环保召回特点

     

    汽车召回是国际通行的产品安全监管制度,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我国实施汽车召回制度15年来,消除了大量的安全隐患,维护了消费者人身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同时引导企业实施技术改进,有效提升了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

    根据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到,环保召回的方式和流程与安全召回基本一致。但对比安全缺陷召回,环保缺陷召回还是在信息收集途径、缺陷调查与认定规范、监督管理等方面有较大不同,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核心点。

     

    环保召回的范围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三条指出,本规定所称环境保护召回,是指机动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机动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环保缺陷的活动。在原有《大气污染法治法》第五十八条对于排放规定的基础上,扩展到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未来可能会扩展到环境保护的相关要件,如车内VOC、噪声、电磁、车内空气等。但这些内容如何管理,在正文中没有明确的规定。

     

    信息渠道

    通过有效的信息渠道发现存在排放缺陷的车辆是确定召回车辆的第一步。可以利用很多信息源来发现排放可能超标的“可疑”汽车系族。信息收集包括:

    · 市场监管、环保:环保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维修和投诉/举报信息;

    · 生产者:质保零部件和索赔信息;

    · 生产者:同安全召回,法律诉讼、仲裁、境外、TSB等;

    · 舆情监测等。

    质保零部件和索赔信息

    环保召回的缺陷总成主要包括:发动机、传感器、蒸发和燃油系统排放控制信息标签、控制系统。引发汽车环保召回的原因主要是发动机相关故障、传感器相关故障、蒸发和燃油系统故障、及催化转化器故障,这四方面问题占了汽车环保召回的绝大部分,此次在征求意见稿中,特别对信息源中,生产者最有可能涉及环保召回的信息——质保零部件和索赔信息,法规强制规定必须上报,此部分的具体规定,在国标中有具体规定。

     

    以车辆为属性的不合格信息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2018年全国汽车安全与召回状况通告显示,2018年通过收集消费者关于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报告,以短信、网络等方式向消费者征集产品缺陷线索、监测国内外产品安全相关信息等方式,收集汽车缺陷线索报告24777例。消费者投诉为开展安全缺陷调查工作提供了直接依据。消费者的投诉也是获取排放超标车辆信息的重要来源。在环保召回中,信息收集以及缺陷认定和安全缺陷有很大不同。投诉的剔除因素与剔除比也有很大差别。所谓剔除因素及剔除比,是指在收集到的投诉信息中,不是由于车辆因素导致排放超标所占的比例。机动车排放情况受所用油品、用户的驾驶习惯、使用环境等诸多外界因素影响。

    比如相比于安全,用户可能对环保关心程度低。环保耐久性要靠催化剂等维护,而催化剂属于消耗品,用户需要进行保养及更换,使用成本也随之增加。

    比如油品方面,油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排放指标。我国油品质量问题十分突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柴油质量虽然超标率不高,黑加油站点却遍布各地。此外,目前国六排放标准尚未在全国普及,一旦涉及跨区域运输,可能出现“国六车”只能加“国五油”的情况。

    以上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机动车排放超标,并且这些因素相互关联。未来由于这些剔除因素造成排放超标的信息数量,与真正由于设计、制造原因导致排放超标的信息数量,可能会呈现数量级的不对等。这意味着机动车环保召回很难通过消费者投诉启动缺陷调查与判定,因为无论是人力、物力、时间成本都会非常高。

    同时,机动车污染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强化“车、油、路”统筹,强化信息公开,需要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市场调节、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监管信息沟通和共享

     

    在此规定中,市场监管总局和环保部将建立排放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在现有的环保监督制度下,生态环境部已经建立相当完善的排放检测监督体系,两部委建立机动车排放信息、环保召回信息共享和定期会商机制。同时在市场监督体制内建立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信息系统和监督管理平台,会利用已有的不同层级市场监督部门的信息收集机制。

    信息源中核心的部分是环境保护部已有信息中可能与环保缺陷相关的信息,环保部监管信息同召回的共享和联动。事实上,这也是环保缺陷召回在监管上的一大创新,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但二者如何实现共享与联动,后续需要确认明确。

     

    排放认定:标准符合性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三条内容,本规定所称环保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系族)机动车产品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情形。环保召回更关注排放的符合性测试,即召回的问题主要是标准符合性问题。符合标准为合格,不符合标准即为缺陷。

    2004年至今,我国机动车排放标准几经升级。2016年底,堪称“史上最严”的轻型车国六排放标准发布。相比与国五,国六排放标准在排放限值上加严40%~50%,测试循环从NEDC循环变为WLTC循环,对车辆的冷启动、加减速以及高速大负荷状态下的排放进行全面考核,进一步加严了对燃油蒸发排放、车载诊断系统(OBD)控制要求,对车辆的排放控制性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国六排放标准还新增实际道路行驶排放、排放质保期要求,对车辆的排放控制性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截至今年7月1日,全国有16个省、直辖市提前实施国六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第三章对主管部门开展缺陷调查的程序以及职责权限、缺陷认定的有关程序等内容作了规定。但还是缺少对环保召回缺陷认定的具体描述,是否完全等同国六标准,和简易工况法、遥感遥测标准的关系,是否需要制定有别于国六标准的排放检测方法等。

    耐久性对应到国标是什么,是指Ⅱ型试验还是V型试验?Ⅱ型试验RDE测试程序对于真实使用环境下的排放控制才是实现污染减排,改善环境质量的关键。对于环保召回缺陷认定,以上内容都需要明确。但对于企业来说,建立在用车排放监测体系是重要的课题。

     

    生产者面临的课题与应对

     

    汽车生产者是机动车环保召回的主体,能否正确理解与落实对于机动车环保召回制度的建立与实施至关重要。同时,对于国内汽车生产者而言,机动车环保召回仍属于一个新领域,若不及时应对,将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汽车生产者将面临以下课题:

    机动车环保审批从审核制改为备案制,主管部门对和申报内容不一致以及申报不合理的内容将以后市场监管方式进行管理。这意味着以上问题,如果处理不好,机动车环保缺陷可能会在后市场集中、大量爆发。

    在用车排放缺陷分析:受所用油品、驾驶习惯、使用环境等诸多外界因素影响,在用车排放缺陷分析难度很大。如何平衡投诉---舆情---缺陷认定,是未来企业做好排放召回重要的课题。

    环保召回明确的是耐久性问题,企业应考虑建立在用车排放监测体系,主动对在用车排放情况进行监测。

    汽车生产者应提前作好应对准备,生产者内部研发、质量、售后等各个相关部门应协调起来,自我发现排放缺陷、主动申报环保召回,建立在用车排放检测体系,主动对在用车排放情况进行监测跟踪。系统地做好以上事项才能有效实现环保召回管理。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黄嵘 林志昌 邱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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