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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拿起环保召回的武器

  • 时间:2019-08-29
  • 来源:产品安全与召回
  • 【召回实施】国家法律与部门规章缺一不可。
     
    近日,笔者在朋友圈转发了一条关于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征求《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引来不少车企及媒体朋友的点赞。原因无他,距离《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建立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制度后,环保召回终于迎来实质性飞跃。而这个实质性飞跃就是主管部门在监管上终于有了匹配的武器。
     
    何为匹配的武器?我们可以参考安全召回的发展历程。
     
    2004年10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发布,标志着我国汽车召回制度正式实施。2013年1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汽车召回制度从部门规章上升到国家行政法规,法律层级上更高,效力也更强。2016年1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实施,对《条例》的程序和规范做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缺陷汽车召回实施,国家法律与部门规章缺一不可。同时,为了保证制度实施的切实可行,部门规章往往是先行者。
     
    但在环保召回领域,尽管《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指出要建立机动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制度,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章程,导致无论是主管部门,还是车企,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更何况,相比于安全召回,环保召回的缺陷信息收集、缺陷调查与判定、召回监管等方面更为复杂,难度也更大。
     
    根据征求意见稿,其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相关生产者的信息报告义务、缺陷调查及召回实施程序、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做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使环保召回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时也能够满足监管需要。而这就是《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的意义。自此,环保召回实施将武器在手,它将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形成合力,未来国内在处理汽车排放造假时,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对于违规企业而言,无疑是雷霆重击。
     
    当然,所谓武器,并不只是对主管部门而言,只要生产者用得合适,同样能抵御风险。随着国六标准大范围实施,及环保审批制从审核制改为备案制,机动车环保缺陷可能会在后市场集中、大量爆发。倘若应对不及时,就会对自身产生不利影响。如何实现环保召回的有效管理,并将其转化为提升品牌价值和竞争力的手段,值得生产者进一步思考。
     
    不可否认,征求意见稿还有不足之处。不过没关系,对于征求意见稿大家可以建言献策。环境污染治理事关你我,群策群力,才能构筑环保召回良好生态。
     
    最后,笔者有一个小建议,在建立机动车环保召回制度同时,能否把汽车排放性能纳入产品质量范畴,以支持和鼓励消费者参与管理和诉讼。毕竟,如果消费者也能拿起环保召回的武器,有助于提高公众对汽车排放合规的重视,加强公众监管,将大幅度提高汽车生产企业的违法成本。你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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